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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只是另一次捐款——而是一种人道行为。
English title: Conditions for recognition of national societies
6ERK5H
29-07-2005    
承认各国红会的条件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的第4条,第25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于1986年10月在日内瓦通过,第26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于1995年12月在日内瓦对其进行了修订。

一个国家的红会如欲得到第五条第2节(2)款的承认,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它应建立在一个独立的国家领土上,而且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已在该国生效。
  2. 是该国唯一的全国性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并由一个中央机构领导;在与本运动的其他成员交往时,中央机构是唯一有资格代表该会的。
  3. 本国合法政府已依照日内瓦公约和国家立法正式承认它为志愿救护团体,担任政府当局的人道主义工作助手。
  4.  
  5. 具有独立的地位,从而得以按照本运动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
  6.  
  7. 采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个名称及特殊标志。
  8.  
  9. 组织机构应能便于履行该会章程所确定的任务,并在乎时就做好准备,一旦发生武装冲突,应能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法定任务。
  10.  
  11. 该会活动须遍及本国领土。
  12.  
  13. 在吸收志愿工作者和专职工作人员时,不得考虑种族、性别、阶级、宗教和政治见解。
  14.  
  15. 严守本章程,爱护团结本运动各成员的友谊,并与本运动各成员合作。
  16.  
  17. 尊重本运动的基本原则,以国际人道主义法指导其活动。


参见《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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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