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2002 什么是国际人道法的起源? 节选自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出版物《国际人道法问答》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要提出一些其它的问题。
法典化之前的人道法 如果认为1863年红十字的成立或1864年第一个《日内瓦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我们今天所说的国际人道法的开端,那可以说是一种误解。就像任何一类社会都不会缺乏其自身的一套规则那样,也从来没有一场战争会缺少一些模糊抑或精确的规则来调整敌对行动的爆发与终止,以及作战的方式。 “总的来看,原始人的战争实践中已表现出了几种现代人们所了解的国际战争法规,其中包括:区分不同类敌人的规则;确定战争开始与终止的情形、形式以及谁有权开始与终止战争的规则;规定从事战争之人员、时间、地点与方式限制的规则;甚至包括完全禁止战争的规则。”[昆西•赖特(Quincy Wright)] 在数千年前,第一部战争法规是由几个主要的文明国家宣布的:“我制定此法是为了防止以强凌弱。”(巴比伦国王,汉漠拉比) 许多古代文献(例如《摩诃婆罗多》、《圣经》及《可兰经》)中都包含有一些提倡尊重敌方的规则。例如,一份写于13世纪末阿拉伯统治西班牙全盛时期的文献——《维奎耶 》(Viqayet)中包含了一套真正的作战守则。1864 年的《日内瓦公约》是一部多边条约,他编纂并巩固了这些古老的、不完整且零散的保护伤者及其照顾者的战争法律与习惯。 《利伯守则》(The Lieber Code) 从有战争以来到现代人道法的出现,据记载,共有超过 500 份旨在调整武装冲突的战俘交换协议、行为守则、盟约及其它文件。其中包括于1863 年4月生效的《利伯守则》(见索引),由于它标志着对当时已有战争法律与习惯加以编纂的首次尝试,因而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与第一个《日内瓦公约》(于1年后通过)不同,《利伯守则》并不具有条约地位,因为它仅为参加美国内战的联军士兵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