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5-1954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第一议定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通过)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议定书
各缔约国协议如下:
(2)批准文书应交存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8. 本议定书自生效之日起应开放供求签署议定书的第6款所述所有国家以及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执行委员会邀请加入的任何其他国家加入。加入应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文书即为有效。 9. 第6和第8款所述国家可以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时声明其将不受本议定书第一节规定或不受其第二节规定的约束。 10.
(2)此后,议定书应于每一缔约国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书后三个月对其生效。 (3)1954年5月14日于海牙签订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述情势应使冲突各方于敌对行动或占领开始以前或其后所交存的批准或加入书立即生效。于此情况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以最迅速的方法转送第14款所述通知。 11.
(2)对于议定书生效后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书的任何国家,上述期间应为自批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起六个月。 12.任何缔约国可于批准或加入时或于其后任何时间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发出通知,声明本议定书应扩展适用于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全部或任何领土。 上述通知应于收到之日后三个月生效。 13.
(2)退出应以书面文书通知,交存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3)退出应于收到退出通知后一年生效。但是,如果在该期间届满时,退出方正卷入一武装冲突,则在敌对行动结束前或在文化财产返还活动完成前,以较后者为定,退出不应发生效力。 1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7、第8和第15款所规定的所有批准加入和接受文书及第12和第13款所分别规定的通知和退出文书的交存告知第6和第8款所述国家及联合国。 15.
(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为此召开会议。 (3)本议定书的各项修正案仅在其经出席会议的缔约国一致通过并为每一缔约国所接受后方应生效。 (4)缔约国对业经第(2)和第(3)项所述会议通过的本议定书修正案所作接受应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一正式文书为有效。 (5)在本议定书各修正案生效后,只有经修正的议定书文本应予继续开放供批准或加入。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本议定书应经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请求,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谨签字于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1954年5月14日订于海牙,以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写成,四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订于一份正本,保存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档案库内,其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应分送第6和第8款所述所有国家及联合国。 (代表签字从略。——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