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1930 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第四部分关于潜艇作战的规则 (1930年4月22日订于伦敦)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大不列颠、爱尔兰和不列颠海外领地国王兼印度皇帝陛下,意大利国王陛下和日本皇帝陛下, 第 四 部 第二十二条 以下规定应被接受作为国际法的确定法则:
(二)特别是,除经适当召唤而仍坚持拒绝停驶或积极抗拒临检搜索外,军舰无论为水面船舰或潜水艇,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就这一目的而言,船舶的小艇不得视为安全地方,除非在当时海上和气候情况下,由于接近陆地或者有另一船舶在场,可以将他们带上该船,因此旅客和船员的安全获得保障。 第 五 部① 第二十三条 本条约继续有效至1936年12月31日为止,但有例外如下:
(二)第三、四和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二部附件二,有关航空母舰的规定其有效期与华盛顿条约同。 第二十四条
二、一俟美利坚合众国, 大不列颠、爱尔兰和英海外领地国王兼印度皇帝陛下, 凡代表本条约序言所列举之不列颠联邦每一成员国和日本皇帝陛下交存批准书之日起,本条约应在上述缔约国间开始生效。 三、在前款所指的生效之日,本条约第一、二、四和五部将对法兰西共和国和意大利王国开始生效,如两国的批准书亦于是日交存。否则上述各部应对两国各自交存批准书之日生效。 四、本条约第三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缔约国。缔约各国将协议规定本条第二款所指缔约各国按照第三部所承担的义务对法国和意大利发生约束力的日期和条件,此项协定将同时规定法国和意大利对其他缔约国的相应的义务。 此项加入应声明送交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王陛下的政府。 第二十六条 本条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均交存于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王陛下政府的档案库中。其经正式认证之副本应分送所有缔约国政府。 本条约由上述全权代表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1930年4月22日订于伦敦。 签署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印度、爱尔兰自由邦、意大利、日本、新西兰、南非、英国、美国。 签署日期:1930年4月22日。 批准书交存日期②:澳大利亚(1930.10.27 )、加拿大(1930.10.27)、法国(1936.11.6)、印度(1930.10.27)、爱尔兰自由邦(1930.12.31)、意大利 (1936.11.6)、日本(1930.l0.27)、新西兰(1930.10.27)、南非(1930.10.27)、英国(1930.10.27)、美国(1930.10.27) 。 注: ①第五部不属战争法规文献,但包含“条约”第四部有效期限的规定,故将其编入。 ②法国和意大利仅批准条约的第四部分。——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