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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98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
两项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谦
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
附加议定书和声明保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谦于1983年9月5日通知瑞士联邦外交部长皮埃尔•奥贝尔:“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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