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2-2005 常见问题 酷刑与虐待的定义是什么? 国际人道法禁止在任何时候施以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并要求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则和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标准对待被关押者。 1984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英文) 给出了一个关于酷刑的定义,这一定义被认为是符合习惯法的。 国际人道法对酷刑的定义与这一定义稍有不同:在将一种旨在造成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界定为酷刑时,国际人道法并不要求该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一名公职人员。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虐待”这个术语,来涵盖酷刑和其他国际法所禁止的虐待方式,后者包括:不人道、残忍、羞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对人格尊严的侮辱以及肉体和精神上的强制等。 酷刑与其他形式的虐待在法律上的差别体现在它们所造成的疼痛和痛苦的严重程度。另外,酷刑要求在行为背后必须存在一个明确的目的——例如,为了获取情报。 被用来指称不同形式的虐待或施加痛苦行为的各种术语可以被解释如下: 在性质上,虐待的方法可以是肉体上的和(或)心理上的,而且这两种方法都可能会产生肉体和心理上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