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行动无论在武装冲突期间或和平时期都有可能发生。国际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局势,因此它不可能规制发生在和平时期的恐怖主义行动。
区分平民和战斗员,禁止袭击平民或不分皂白的攻击,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除了明确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目的的一切行为外(《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第2款,《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3条第2款),国际人道法还禁止下列可视为恐怖主义袭击的行动:
- 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第-附加议定书》第51条第2款及第52条,《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3条);
- 不分皂白的攻击(《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第4款);
- 对礼拜场所的攻击(《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3条,《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6条);
- 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攻击(《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6条,《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6条);
- 胁持人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四公约之共同第3条,《第二附加议定书》第4条第2款第2项);
- 谋杀没有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之人员(《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四公约之共同第3条,《第二附加议定书》第4条第2款第1项)。
除禁止上述行为外,国际人道法还包括若干条款,惩罚违反这些禁令的行为并建立相关执行机制,这些内容比现存的预防和惩罚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职责更为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