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习惯国际法?
条约法和习惯国际法都是国际法的渊源。诸如《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这样的条约是具有书面形式的公约:在这些公约中,各国正式确立了一些规则。
而习惯国际法则来源于各国的实践,它们体现在军事手册、国内立法、判例法和官方声明等资料之中。当一条规则反映了被各国承认为法律的某种“普遍的、具有代表性的和基本统一的”实践做法时,它就会被视为一条习惯法规则。
2. 为什么要进行习惯国际人道法方面的研究?
习惯国际法是不成文的法律,要确定它们的存在,必须考察各国的实践。有鉴于此,1995年召开的第26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要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开展一项研究,查明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现有规则,然后促进这些规则的应用。
因此,此项研究并未额外创造任何国际人道法的规则,它只是记录了现存的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
3. 习惯国际人道法为现存的条约法补充了哪些规则?
尽管《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批准,但是其他国际人道法条约却并非如此。例如,1977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就未获得普遍的批准。然而,此项研究表明,这些条约中确立的许多规则和原则都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例如,许多调整作战行为和规定未参加或已不再参加作战的人员的待遇问题的规则就属于此种情形。作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这些规则和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国家,而不论其是否加入了相关条约。
另外,尽管当代的大多数武装冲突都具有非国际的性质,但是,以非国际武装冲突作为规范对象的条约却相当有限(主要是《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及其《第二附加议定书》)。该研究表明,存在数量众多的国际人道法的习惯规则,与条约法相比,这些习惯规则对非国际武装冲突各方义务的规定要详尽得多。这一点在有关作战方法的规则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条约法并未明确禁止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攻击民用物体,而习惯国际法却发展出了这样的禁止性规范。
此项研究还表明,国际人道法的许多习惯规则既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同时也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因此,对于适用这些规则而言,将武装冲突界定为国际性的还是非国际性的,是没有意义的。
最后,习惯国际人道法对于联盟战争也是有用的。当代武装冲突经常涉及一个由各国组成的联盟。当组成联盟的各国由于没有共同批准某些条约而不具有共同的条约义务时,习惯国际人道法代表了联盟所有成员均应遵守的那些共同规则。在联盟制定共同行动规则或采取某些目标政策时,可以利用这些规则作为起码的标准。
4. 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研究对冲突受害者有何意义?
习惯国际人道法填补了条约法在武装冲突受害者保护方面的某些空白。这些空白的产生,或者是由于相关条约未获得批准,或者是由于条约法对非国际武装冲突缺乏详尽的规则。习惯法的优势在于:只要一条规则是建立在“普遍的、具有代表性的且基本统一”的各国实践基础之上,而且被各国视为法律,那么,要使其对一国产生拘束力,根本无须该国正式接受此规则。
此项研究列出了习惯国际人道法的具体规则,因此它有助于确保人们对应适用的规则有一个更好的认识。如果那些有责任实施规则的人能够对这些规则有所了解,那么这将有助于强化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对法律的了解,再加上可能的制裁的存在,尤其是那些由国内或国际法院所实施的制裁的存在,使得国际人道法能够确保对受武装冲突影响之人提供保护。
5. 习惯国际法为什么具有拘束力?
各国普遍承认,条约和习惯国际法都是国际法的渊源,并且因此而具有约束力。例如,《国际法院规约》就对此做出了规定。
习惯国际法是具有拘束力性质的法律,能够说明这一点的一个事实是:国内法院以及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都适用这些法律规范。
6. 哪些人受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约束?
一般来说,国际法的目的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对各国具有约束力。当国际人道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发生的武装冲突时,上述一般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国际人道法,而不论其为条约法还是习惯法。
但是,国际人道法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它的某些规则调整的是一个国家与一个反对派武装团体之间或几个反对派武装团体之间的武装冲突。因此,这些规则应适用于非国际冲突的所有各方,而不论其为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反对派武装团体。对各国实践的分析表明,许多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既约束各国,也约束各反对派武装。
7.如果一项规则被不断地违反,那么它还可以被视为习惯法的一部分吗?
所有的法律规范,无论其为国内规范还是国际规范,都有可能被违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是过时的了。如果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被违反,但此违法行为受到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谴责或者相关国家对此违反行为的存在予以否认,那么,这样的做法与其说是削弱了该规则,不如说是强化了该规则。
举例来说,尽管有时会发生攻击平民的事件,但是这样的行为通常会受到批评,而且,被控实施此攻击行为的当事方或者会否认攻击的事实,或者会争辩说攻击行为不是故意做出的。这种谴责和辩护已经隐含地承认了禁止攻击平民这条规则。
8. 习惯国际法如何得到执行?
原则上讲,在条约法的执行和习惯国际法的执行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区别,因为二者都是同一个法律部门的法律渊源。
首先,而且也是最重要的,军事指挥官有义务确保他们的军队遵守国际人道法。在发生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包括由国际组织所采取的外交手段(例如,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措施),来执行国际人道法。各国国内法院以及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庭适用国际人道法(例如,审判那些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个人),这是执行该法律的另一种方式。
9. 此项研究成果是如何组织的?
此项研究包括了对反映在各国国内资料以及国际资料中的国家实践的考察工作。161条规则被归入到6个部分之中:
- 区分原则
- 受到特别保护的人员和物体
- 特定作战方法
- 武器
- 平民和丧失战斗力之人的待遇
- 执行
出版物分为两卷:
卷1《规则》:它对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习惯规则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其列出的161条规则中,共有159条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148条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
规则附有评注,解释了为什么这些规则是习惯性的。大部分评注还涉及规则的解释、规则中所包含关键词的定义或者规则适用的例子等问题。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只有黑体字的规则能够体现习惯法,评注中包含的其它内容则不能。
卷2《实践》:针对国际人道法的每一个方面,它收录了对相关条约法以及相关国家实践的一个概要性介绍。国家实践部分包括武装冲突各方的行为报告、军事手册、国内立法、国内判例法、官方声明以及国际组织、国际大会和国际司法和准司法机构的实践。
两卷书加在一起共有5000多页。这项研究成果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部的让-马里•亨克茨和任职于日内瓦高级国际研究院以及国际人道法中心大学的路易丝•多斯瓦尔德-贝克(Louise Doswald-Beck)共同负责编辑。它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并列在该出版社的出版目录上销售。
10. 对实践的评估是如何进行的?
共进行了三个方面的考察工作:
一些专家或专家小组对全球范围内将近50个国家(9个非洲国家、15个亚洲国家、11个欧洲国家、11个美洲国家和1个澳洲国家)的实践进行了考察。该研究项目的指导委员会由12名杰出的国际法教授组成,他们根据地理分布以及近期发生各种类型武装冲突的经历,选择了这些国家进行考察。此外,该研究项目还对专家们未涉足的其他国家的军事手册、国内立法、国内判例法和官方声明等加以了利用。
除此之外,6个专家小组考察了国际实践的资料,他们的考察围绕着以上列明的6个部分展开。
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档案的分析为上述考察工作提供了补充。这些被加以分析的档案资料涉及大约40场近期在世界各地发生的武装冲突。一般来说,这些资料的选择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尽量选择那些其实践未被加以个别考察的国家。
考察工作进行得相当全面,但是,依据事物的性质,当然不能说已经没有任何遗漏了。它主要关注的是过去30年的实践,这样可以确保这项研究能够充分反映当代的习惯国际人道法。
考察结论和后来的研究成果初稿都被提交给指导委员会,而且,一些学者和政府专家还应邀以他们的个人能力对这些成果进行评价。
11. 哪些人可以利用此项研究成果?
凡是对国际人道法感兴趣的人士,都可以利用此项研究成果,其中包括学术界人士、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对于正在处理武装冲突局势的司法或政府部门而言,此项研究成果对它们的日常工作尤其有用。
此项研究成果可以为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庭的工作提供帮助,因为它们经常要考察国家的实践,以便确定在它们所处理的特定问题方面是否存在一项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
此项研究成果对各国政府也是有用的,因为它为各国政府处理与国际人道法相关的事务提供了指导。
最后,军事法律专家在起草军事手册或交战规则时,也可以将此研究成果作为背景资料来加以使用。它也可以被用来分析某个特定的军事行动是否具有合法性。
12.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打算如何利用此项研究成果?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打算在其保护和帮助全世界的武装冲突受害者的工作中充分利用此研究成果。该组织将援引此项研究成果来提醒冲突各方,使它们注意其在国际人道法下所承担的对未直接参加或不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之人的保护义务。
为加强人们对习惯国际人道法的认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在其传播国际人道法的日常工作中利用此研究成果,使各国、武装部队、反对派武装团体和民间社会更好地了解国际人道法。作为此项工作的第一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合作机构将在全球范围内组织一系列推介会议,向法律专家和各国代表介绍此项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