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2004 国际人道法与恐怖主义:主要问题与解答 国际人道法如何界定恐怖主义?——国际人道法是否明确提到了恐怖主义?——“反恐战争”属于武装冲突吗?——对于那些在反恐斗争中被拘留的人应适用什么法律?——在涉及到反恐斗争中被拘留者问题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扮演怎样的角色? (声明:下列文件仅作为资料使用,它并不代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所涉及问题上的完整的、正式的立场。参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参加2003年12月2日至6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28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所准备的报告——《国际人道法与当代武装冲突的挑战》英文) 国际人道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在武装冲突中参战的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将平民与作战人员区分开来…… 国际人道法——有时也称为武装冲突法或者战争法——并未对恐怖主义给出一个定义,但是,对那些在和平时期通常会被视为是“恐怖主义”的行为,国际人道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予以禁止。 在武装冲突中参战的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区分平民与作战人员、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这是国际人道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区别原则”——正如人们所了解的那样——是国际人道法的基石。许多旨在保护平民的具体国际人道法规则——例如,禁止故意或直接针对平民或民用目标进行袭击;禁止不分皂白的袭击或使用“人体盾牌”——都源于这项基本原则。国际人道法还禁止扣留人质。 在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将故意针对平民或民用目标的暴力行为描述为“恐怖主义”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因为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战争罪。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战犯不仅可受到罪行发生地国的指控,而且还可受到所有国家的指控。 参见条约资料库(英文),该资料库包括约100个国际人道法条约、四个《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以及一份最新的签署和批准条约的清单。中文条约节选。 国际人道法是否明确提到了恐怖主义? 是的,国际人道法不仅明确提到了恐怖主义,而且事实上明确禁止“恐怖主义手段”和“恐怖主义行为”。 《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还对旨在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的行为加以禁止。 《日内瓦第四公约》(第33条)规定:“禁止集体惩罚及一切恫吓或恐怖手段”;同时,《第二附加议定书》(第4条) 禁止针对未参加或已停止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强调,个人和平民居民均不能作为集体惩罚的对象。集体惩罚除了会导致其他危害以外,明显地会造成一种恐怖的状态。 《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还对旨在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的行为加以禁止。“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个人,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第2款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3条第2款)。 这些条款是国际人道法对敌对行为(即,军事行动的实施方式)加以规制的关键要素。它们禁止在武装冲突中实施那些不能带来明确军事利益的暴力行为。即使是对军事目标的合法攻击也可能在平民中造成恐怖,记住这一点至关重要。然而,这些条款将那些旨在恐吓平民的攻击行为——例如,在城市地区对平民进行炮轰或狙击——宣布为非法。 “反恐战争”是武装冲突吗? 如前所述,国际人道法仅仅适用于武装冲突。多个冲突“当事方”的存在是武装冲突这一概念的核心要素。国际武装冲突的当事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家与民族解放运动),而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当事方可能是国家和武装团体(例如叛军),也可能只是数个武装团体。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武装冲突的当事方都具有一个类似军队的编制,具有一定的组织程度和指挥结构,并因此具有遵守和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能力。 国际人道法规则平等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所有当事方,而无论相关当事方是侵略者还是自卫者,也无论该当事方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叛乱团体。因此,武装冲突的每一当事方都可以对军事目标进行攻击,但它不得直接攻击平民。 在2001年9月11日后开展的所谓“反恐战争”的某些特定方面构成了国际人道法所界定的武装冲突。 国际人道法下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使得所有冲突各方能够了解相关规则,这些规则界定了它们行动的边界,并且可以使它们对另一方的类似行动产生预期。战争与执法行动的区别表现在:在武装冲突中,至少存在两方当事人;在国际人道法下,这些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二者所涉及的暴力强度和使用的手段存在差异。 在2001年9月11日后开展的所谓“反恐战争”的某些特定方面构成了国际人道法所界定的武装冲突,2001年10月由美国为首的联军在阿富汗发动的战争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证。在这场武装冲突中,美国为首的联军是战争的一方,阿富汗人是战争的另一方。1949年日内瓦公约以及习惯国际法的规则对这场国际武装冲突具有完全的适用力。 然而,在世界其他地区正在发生的一些暴力行动——它们通常被描述为“恐怖主义”行动——却是由一些组织松散的团体(网络)或个人实施的,而这些个人充其量在意识形态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就目前所能够获得的事实证据而言,很难将这些团体或网络界定为国际人道法意义上的战争“一方”。 ……在武装冲突之外所实施的恐怖行动应由国内或国际执法行动来应对…… 即使国际人道法不适用于这些行为,它们仍然要受到法律的控制。无论实施者的意图为何,在武装冲突之外所实施的恐怖行动都应由国内或国际执法行动来应对,但不能对其适用战争法。各国所采取的大多数预防和打击恐怖行动的措施都不能算是武装冲突。诸如情报收集、警察和司法合作、引渡、刑事制裁、经济调查、冻结那些被控支持恐怖分子的国家的资产或对其施加外交和经济压力这样一些行为通常并不被视为战争行为。 “恐怖主义”是一种现象。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法律上,法律都无法被用来反对一种现象,它只能被用来反对武装冲突中可识别的一方。由于上述这些原因,多方位的“反恐斗争”的提法要比“反恐战争”的说法要更为准确。 对于那些在反恐斗争中被拘留的人,应适用什么法律? 各国有义务也有权利保护其公民不受恐怖袭击。这使得国家可以对有实施恐怖罪行嫌疑的人进行拘留和关押。然而,这些措施必须在清晰界定的国家和(或)国际法律框架内进行。 如果反恐斗争以一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参加的国际武装冲突的形式出现(如2002年6月新政权成立之前与阿富汗进行的战争),那么在此国际武装冲突中被拘押的人员将受到调整国际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的保护。 如果某一个在押人员的战俘身份存在疑问,那么,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应设立一个有管辖权的法庭,对该问题做出裁决。 被俘的战斗人员应被赋予战俘身份,并且应被关押到该场国际武装冲突的积极敌对行动结束之时。战俘不能因为参加敌对行动的简单事实而受审,但可以因为他们所实施的任何战争罪行而受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一直被关押到被判处的刑期期满之时。如果某一个在押人员的战俘身份存在疑问,那么,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应设立一个有管辖权的法庭,对该问题做出裁决。 阅读更多有关战俘与人道法的资料 因安全原因而被拘押的平民应被赋予《日内瓦第四公约》所提供的保护。对于那些不符合战俘标准的战斗人员(如那些不公开携带武器的人)或直接参与了一场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敌对行动的平民(所谓“无特权的”或“不合法的”参战者)而言,只要他们是敌国的国民,就应受到《日内瓦第四公约》的保护。 然而,与战俘的情形不同,这些人员可以因拿起武器或他们所犯的任何其他刑事罪行,而根据拘押国的国内法受到审判。他们可以一直被关押到被判处的刑期期满之时。 阅读《日内瓦第四公约》全文 如果反恐斗争以一场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形式出现(如在2002年6月之后与阿富汗人之间的冲突),那么在此非国际武装冲突中被拘押的人员将受到《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英文)以及相关习惯国际人道法的保护。国际人权法以及国内法的规则也适用于他们。如果他们因其所犯的某一罪行而受到审判,他们将有权享有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所规定的公平审判保障措施。 阅读更多关于保护非国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资料 ……在反恐斗争中被俘虏的任何人都不得被视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在法律保护方面,并不存在任何“黑洞”…… 在反恐斗争中,那些在武装冲突以外的场合被拘押的人员受到拘押国国内法以及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如果他们因其所犯的某一罪行而受审,他们将有权受到这些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审判保障措施的保护。阅读更多有关国际人道法与人权的资料 需要强调的是,在反恐斗争中被俘虏的任何人都不得被视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在法律保护方面,并不存在任何“黑洞”。 在涉及到反恐斗争中被拘留者问题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扮演怎样的角色? 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无论被拘押者是战俘还是受《日内瓦第四公约》保护的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都应获准对他们进行接触。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再三呼吁,应对被关押在关塔那摩湾的每个人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并对在反恐斗争中被关押的所有人确定一个可适用的法律框架……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在对许多被拘留者——例如,因阿富汗的国际武装冲突,而被关押在阿富汗和古巴关塔那摩湾美国海军基地的被拘留者——进行探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再三呼吁,应对被关押在关塔那摩湾的每个人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并对在反恐斗争中被美国当局关押的所有人确定一个可适用的法律框架。 如果反恐斗争以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形式出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以向冲突各方提供人道服务,并在相关当局的同意下,获准接触被拘留者。 在武装冲突局势之外,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的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权开展人道行动。例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许多在和平时期因安全原因而被拘押的人进行了定期的探视。 在一些现行有效的关于反恐的国际公约中,包含了一些具体条款,它们规定各国可以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接触那些因具有实施恐怖活动的嫌疑而被拘押的人。 这些条款以及那些包含在国际人道法条约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的规定,都认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根据其中立和公正原则所扮演的独特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