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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title: Law of war stands tough test of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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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007  正式声明  作者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部主任菲利普•施珀里
战争法经得起时间的严峻考验
《日内瓦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通过30周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与运动成员间合作部主任菲利普•施珀里(Philip Spoerri)所发表的评论。

国际法与运动成员间合作部主任菲利普•施珀里(Philip Spoerri)
这将会是一个相当平静的周年纪念,因为在这个重要时刻来临之际,并没有多少重大纪念日所应有的热烈庆祝活动。时至今日,当初通过《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的意义仍然不甚明确,怀疑论者甚至会认为这一切都是小题大做。然而,本周即将迎来1949年《日内瓦公约》前两个《附加议定书》通过30周年的纪念日,这使人们铭记:它们是作战方法演变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是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最重要的国际法律基础之一。因此,它们至少应该得到合理的赞赏。

30年前,《第一附加议定书》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是它确立了有关敌对行为的准则。其中至关重要的一项是区分原则,即区分平民和战斗员以及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攻击平民(无论是平民个人还是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是被明确禁止的。该议定书还清楚地规定了另一项重要规则——“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当然议定书中所列的规则还不止这些。
《附加议定书》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它已经创造了多少善,而是在于它有助于防止更深重的恶。

当时,对于《议定书》中有关战斗员和战俘地位的新观念存在争论,这种争论的激烈程度远远超过今天。尽管一些国家对此悄然而至的变化感到忧虑,但这些变化却反映了国际关系的新现状——游击战现象。同样的现实引发了对该条约的另一争论,即对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界定被扩大至包含民族独立战争。

如果说《第一附加议定书》在法律适应新需求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那么,对《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做出了补充的《第二附加议定书》则是专为受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影响之人提供保护的第一个国际条约。其中关于未卷入战斗之人的基本保证,被剥夺自由之人的待遇以及应受刑事追诉之人的司法保障等方面的规则在国际人道法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议定书以法律的形式表达了这个在当今已被普遍接受的观念——发生在一国范围内的武装冲突是国际事件。为此,该议定书还确立了一些在国内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免受军事行动威胁的重要规则。

然而今天,人们面对在伊拉克、苏丹和哥伦比亚等国发生的血腥冲突,并仍然生活在20世纪90年代卢旺达和巴尔干半岛发生的恐怖事件的阴影中,此时,他们不禁会问“这又能如何呢?”如果战争法既不被适用又不被执行,它能有什么作用呢?

答案很简单,《附加议定书》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它已经创造了多少善,而是在于它有助于防止更深重的恶。目前,《第一附加议定书》有167个缔约国,《第二附加议定书》有163个,各国越来越多地认识到战争是有限制的,而且这种限制至少应该体现在要求照顾平民这一特定义务之中。

当然,明目张胆违反《议定书》(通常说是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例子不胜枚举。不幸的是,针对平民的恐怖活动,将强奸作为作战武器,招募儿童兵,被迫迁移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当代冲突最为普遍的特征。21世纪9.11事件后,世界政治格局的两极分化以及通常被称为“全球反恐战争”的最终人道后果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非国家武装团体可能很少或根本不重视战争法,它们的壮大与分裂给我们造成了另一个挑战。尽管在冲突中,承担责任曾经一直都是一种例外而并非规则,但是,在这一问题上改变之风正日益盛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众对国际人道法的认识不断增加。

20世纪90年代中期,来自公众的压力(以及政府对于未能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制止屠杀而产生的集体羞愧感)推动了两个特别刑事法庭的设立。尽管两个法庭均有局限性,但它们却朝向终止战犯免受惩罚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002年,世界第一个常设战争罪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在海牙成立,它的设立是多年谈判与法律争论的结晶。国际刑事法院的第一个审判对象是刚果民兵组织领导人托马斯•卢班加(Thomas Lubanga),他被指控因在国内冲突中使用儿童兵而犯有战争罪,此次审理仍在进行当中。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正在海牙候审,他被指控在于2002年结束的塞拉利昂冲突中犯有战争罪。尽管审判将在海牙进行,但负责审判的是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泰勒是非洲第一位因战争罪而在国际层面受到指控的前国家领导人。

此外,国内立法者和国内法院终于开始践行其各自的职责,即确保国内立法承认那些违反国际人道法之人应负刑事责任,并实际执行此类立法。有一点是明确的:不能再想当然地认为战争罪可以免受惩罚。

尽管这一进步不容质疑,但是,无论是在国内层面还是在国际层面,该法律能够得到执行的情形只不过是沧海一粟。尽管,为防止人类在武装冲突中遭受苦难,《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对冲突所应具有的必要限制规定了清晰的法律框架,但冲突各方却依然缺乏全面实施这些限制的政治意愿。在许多情况下,冲突各方尚未意识到这样一个道理,即,适用和执行这些法律限制其实是符合它们自身最大利益的:不能很好地防止己方对他方的侵害,最终反而会导致己方在受他方侵害时丧失法律保障。



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通过3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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